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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点击量:   时间:2018-10-30 09:22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的

指导意见

建立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是引领我区银行业落实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大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银行业整体力量、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债权的重要平台,是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合理高效配置信贷资源的重要载体,对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债权人委员会是指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其共同借款人发起设立的自治性债权管理组织,其设立应当以防控授信风险、保全金融债权、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为最终目标,促进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共享与同业合作,协调推动其在授信管理、风险化解、债权处置等方面一致行动、形成合力。

    (二)基本原则

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债权人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业有关自律公约。参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各成员单位需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以协议或决议方式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公平公正原则。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化规则和行业惯例,公平对待全体成员单位,及时公开各项决议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鼓励成员单位利用各自优势,为达成工作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3.进退一致原则。引导成员单位顾全大局、着眼长远,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银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推动成员单位运用同业合作方式,共同开展对风险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探索实行授信联合管理,促进风险共控、责任共担。

4.因企施策原则。在综合评价借款人经营活动、政策环境、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其实行差别化债权管理政策,按照“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扶持性、维护性或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5.严格保密原则。所有成员单位未经债权人委员会许可,不得向借款人透露或暗示需要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内部保密的重要信息,也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提供债权人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及相关数据。相关人员均具有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三)实施范围

凡涉及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组建债权人委员会。计算融资总额时应涵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项下为客户提供的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用证、贸易融资、融资租赁、担保等各类金融债权(含或有债权)

监管部门认定的暂时困难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后者主要包括已经或可能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客户;产能过剩重点行业客户;已发现明显风险苗头的客户;已发生实质风险导致贷款产生不良的客户。认定程序分为:一是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需要纳入本意见管理的客户,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银行业协会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确认;二是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本意见管理的客户,由监管部门直接认定。

(四)责任划分

    为确保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有序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责任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发起组建、实施运行主体责任,最大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其他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横向交流,按要求及时完成债权人委员会发起和组建工作,并推动债权人委员会按约定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配套合作机制,着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与金融服务能力。

2.银行业协会承担指导、协调责任,负责将监管部门确定的借款人名单通报给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要求启动债权人委员会组建工作;将辖区内所有债权人委员会纳入同业自律范畴,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考核通报各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情况;促进银行间同业合作,建立争议纠纷处理机制。

3.监管部门承担监督、引导责任,负责监测评价本地区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及时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参与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制度框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债权人委员会这一平台;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为各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二、组织程序

(一)组建与解散

拟组建债权人委员会的借款人名单确定后,银行业协会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通报。最大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发起组建工作,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报备组建方案。银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就组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最大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牵头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组建会议。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入债权人委员会。非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借款人提供首次融资服务之后,应主动加入债权人委员会。条件成熟,可吸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方加入债权人委员会。

当借款人债权全部落实、或依法破产、或多数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债权人委员会已完成使命、或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仅剩1家时,债权人委员会即告解散。债权人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形成解散决议,并报银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备案。

    (二)组建层级

    针对区级企业、跨地市经营企业及其他重大复杂的企业,应在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区级机构层面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三)组织架构

债权人委员会应设主席单位1名,原则上应由债权份额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如债权份额基本相等,则由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或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商选举产生,或通过银行业协会协调产生。根据需要,债权人会议可参照产生主席单位的方式增设1-2名副主席单位。债权份额发生明显变化时,可参照前述规则重新产生主席单位,并报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备案。对融资金额较大的债权人委员会,可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债权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所需费用由全体成员单位按约定比例分担。债权人委员会所有成员单位均需明确一名高管人员,作为本单位授权代表及主要联络人员,负责参与委员会日常事务。

    (四)协议签署

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时,所有成员单位应共同签署《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债权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明确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机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制约措施等内容。《协议》一经签署,当即生效。签约方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经查实确认后,债权人委员会可提交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协助处理。《协议》签署后,应及时将其副本报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备案。

(五)财务顾问尽职调查

     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召集各债权银行举行债权人会议,制定财务顾问选聘方案,建立财务顾问数据库,在开展资产处置前选定财务顾问公司提供资产处置中介服务(应优先推荐与主席单位有战略合作协议的财务顾问公司,或以往债权人委员会项目中具有较为丰富经验,取得较好评价、较高偿债率的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报告,重点调查企业实际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资产处置整体方案。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资产处置整体方案后,达成一致意见,开展分步资产处置工作,由主席单位牵头,与各债权成员单位协商形成财产分配规则,后期通过资产处置获得的收益,按照之前确定的规则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按照债权人委员会既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完毕后,债权人委员会宣告解散。各债权单位仍有剩余债权未受清偿的,一般由债权人委员会在解散前统一上报监管部门及协会后予以核销。

工作职责

    (一)债权人委员会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债权人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

2.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3.对各成员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

4.对借款人财务情况进行独立调查,并监督其财务管理和日常经营活动;

5.分析研究对借款人的授信、用信方案,并监控其信贷资金使用;

6.分析研判借款人信用风险水平,制定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工作方案,并监督方案执行;

7.协商、起草和签订银企协议,向借款人提出约束条件和维权主张;

8.代表成员单位积极介入参与借款人重组、并购、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9.对成员单位违法、违规、违约及违反同业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必要时向银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报告;

10.协调监管、党政、司法等相关部门,争取其对维护债权安全的支持;

11.研究决定维护债权安全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二)主席单位职责

主席单位(含副主席单位)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应致力于推动各成员单位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推动委员会有序运行、合理维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1.起草并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协议》;

2.完善债权人合作机制,带领成员单位在协议框架下组织开展工作;

3.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

4.牵头测算一定时期内客户融资需求,草拟借款人评价报告及授信管理方案,积极倡导组织银团贷款;

5.当客户出现信用风险时,组织起草金融债权维护方案;

6.搜集汇总借款人信息,筛选有价值信息编发给各成员单位;

7.向借款人告知债权人委员会的组建,向其宣传经济金融政策及委员会成立的积极意义,提出银企相互配合的要求;

8.监测借款人授信机构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变更成员单位;

9.协调成员单位行为,及时化解分歧和纠纷;

10.每年1月和7月末,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及银行业协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随时报告;

11.自觉接受其他成员单位的监督、约束;

12.完成债权人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成员单位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尊重主席单位权威,按照“共同决策、一致行动”的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明确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对接债权人委员会,主动参与各项事务,积极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主动如实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本机构对借款人的授信和用信情况,搜集掌握的借款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其他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有关重要信息;

积极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统一安排的银团贷款及各类联合授信业务;

严格按照债权人委员会确定的债权保全协议,实施保全行动;

共同采取统一的风险抵御措施,不单独向法院起诉,不单独或联合他人与借款人商谈和解条件或自行采取回收债权的措施;

6.对债权人委员会运作及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7.如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纠正,尽力挽回损失,并承担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8.完成债权人委员会或主席单位部署的其它任务。

四、议事规则

(一)例会制度

债权人会议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最高决策议事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形式,分析授信风险和防范措施,讨论通过与债权评估、处置、分配及联合授信有关的决议。会议根据借款人信贷风险状况不定期召开,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单位负责召集;遇临时性突发事件,经主席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集体会商制度

债权人会议作出的一般性决议,原则上应经多数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与融资方案、重组方案、清偿方案直接相关的审议事项,以及签订银企协议等重大事项,需经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生效。成员单位之间对有关方案或重要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请求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债权人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均有约束力。个别成员单位拒不履行决议的,由监管部门或银行业协会协调处理。债权人委员会就重大事项形成的决议(含纪要),应及时向所有会员单位通报,并抄送给银行业协会。

   (三)观察员制度

    债权人委员会应主动邀请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派驻观察员,参与债权人委员会工作会议、客户评价、银企对接、同业合作、自律维权等活动,监督指导其规范开展工作。

    五、合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应强化内部联动,组织搭建信息收集与发布平台,用于定期沟通债权人授信和用信情况,及时通报借款人运行管理、市场发展、经营效益、并购重组、重大项目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发展规划、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和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并提示重大风险。

    (二)借款人动态评价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应跟踪了解借款人经营特点、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定期分析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等,据以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及下阶段风险防控思路。

   (三)联合授信管理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应定期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确定表内外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联合授信管理:

当借款人现有融资超出其授信总额的,主席单位应协调成员单位逐步压缩规模授信;

对于已有融资能够满足资金需求的,主席单位应通知成员单位控制新增授信;

对于有较好发展前景、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主席单位可联合成员单位按债权份额比例或约定比例进行追加授信。

涉及追加授信时,既可采取松散型联合授信模式,由各成员单位在授信上限和融资方案框架下,自行组织营销管理,也可采取紧密型联合授信模式,由主席单位牵头,按照共同确定的授信基数与份额比例以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新增10亿元以上的项目贷款业务,应按银团贷款进行组织融资,并严格遵守《西藏自治区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的相关规定。

    (四)差别化债权管理机制

债权人委员会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行业发展、财务运行、融资水平、征信记录、市场周期、银企关系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集体研究确定金融债权管理方案:

对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当前投入不足的企业,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或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形式,满足其合理扩张的信贷资金需求;

对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发展稳健、同业竞争饱和的稳定型企业,要加强客户动态监测和银行同业信息沟通,维持授信规模稳定;

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亚健康企业,要按照“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要求,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并购重组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其恢复履约能力;

对有关部门最终认定的“僵尸企业”,要制定清晰可行的风险资产保全计划,并根据地方政府处置的时机和进程,稳妥有序地推动其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共同应对风险暴露后的化解处置;对于存在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要制定并采取统一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