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Tibet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TBA。
第二条 协会是西藏自治区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西藏自治区民政厅(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提高西藏自治区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单位服务水平,促进西藏自治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章程对于会员、监事、理事、会长单位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接
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八条 协会住所:中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西藏自治区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西藏自治区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配合职能部门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相关认证资格考试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
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
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西藏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西藏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涉及西藏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西藏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西藏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
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西藏自治区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
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西藏自治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五)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等。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二)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单位的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
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协会会员资格。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有关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自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时受阻的,有权向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二十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经会长同意后,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收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
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也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
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实行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代表会员负责沟通、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
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
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
参加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职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
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
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公约及相关制度;
(八)审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各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其人选由理事会聘任。(根据民政部规定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会员监事在任职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在协会监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和权利行使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秘书处的需要,向秘书处派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胜任本职工作、高度敬业精神和热爱协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按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与委派单位协商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
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
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驻单位重新选派。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会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推荐,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审定和聘任。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年度工作计划应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四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组织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西藏自治区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接受政府机构的拔款,以及承办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而获得的收入;
(四)协会开展的各种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收取专项会费。
第六十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
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六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公布、报告有关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结果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件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5日第二十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