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点击量:   时间:2024-06-04 10: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银行业协会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委会职能,积极作为,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西藏监管局指导下,在西藏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宗旨是搭建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公共交流与服务平台以促进成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致力于提升西藏银行业金融科技发展整体水平和金融风险整体防范能力,实现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进各金融机构在本专业领域交流合作,增强西藏银行业科技与网络安全整体创新与服务能力,以信息科技力推动西藏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专委会工作原则是依法保护、科技创新、积极协作、团结共赢 。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专委会设置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二名,其余会员单位为专委会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为各单位分管金融科技分管领导。   

第七条 专委会设置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成员信息报送给主任单位。

第八条 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共同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领导下主持开展专委会各项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职责

  第十条 专委会主任单位及副主任单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带领成员单位实施专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及工作措施。领导部署各成员单位按年初工作计划进度完成专委会各项工作。

(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三)每年由主任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邀请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列席。

(四)落实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协同研究解决当前网络与数据安全存在的共性问题与金融网络隐患。

(五)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共同修订科技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完善西藏银行业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相关工作机制。

(六)组织成员单位对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处理等工作信息进行交流研讨。

(七)组织成员单位对金融科技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信息化建设、网络与数据体系建设、科技外包和业务连续性等专业领域进行信息共享与交流,必要时开展专业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组织成员单位针对网络安全面临的外部环境威胁:自然灾害、电力中断等终端信息受损、客户信息丢失;内部环境威胁:员工不当操作、窃取客户信息、资金以及黑客入侵等科技风险领域进行广泛交流,必要时开展网络安全风险专业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九)组建西藏银行业金融科技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专家组成,并做好专家库动态维护管理。

(十)组织成员单位就金融科技应用和发展,实施和开展具体的实地调研、培训交流等学习考察活动。聘请外部专家针对金融科技风险防范和应用创新开展专业讲座。

(十一)组织成员行就银行业在信息系统应用领域和服务领域中创新机制落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开展银行业互联网、移动应用、大数据、云服务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促进银行新技术创新交流和发展。支持和服务于银行业大数据资源优化整合和共享应用,持续推动西藏银行业基础公共信息服务。

(十二)组织评选和奖励优秀的新技术应用、风险安全控制和创新技术论文,提升成员行单位金融科技技术应用拓展和科技人员整体技能素质。

(十三)组织成员行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 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西藏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科技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定期共享银行业科技风险信息动态。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自觉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配合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四)每年向主任单位递交年度相关工作总结。

(五)合力维护金融科技与网络安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六)向专委会全体会议提交相关工作议案。

(七)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科技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讨科专委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专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对专委会运行情况及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单位可以根据成员单位提案组织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经专委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专委会专家库职责

第十八条  金融科技专家组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促进会员单位金融科技领域的交流和协作。

(二)提升会员单位信息化建设和金融科技风险管理总体水平。

(三)确定研究项目课题,开展课题论文的评审。

(四)办理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技委员会所有工作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科技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